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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9日,2017首届中国(中山)光电装备博览会暨第三届中国(中山)高端◥激光应用技术展览会、第⊙十二届中国(中山)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在火炬开发区隆重开幕。通过十年培育,中山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已成为珠江西岸最大、最重要的装备制造行业盛会。值此展会开幕契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部主任师王振龙宣读『了《关于授予广东省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称号的决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师建华、中山火炬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林细权一同上台出席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中山火炬开发区)授牌仪式。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ぷ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4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816日︾工业和信①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20184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财政部部长  肖捷          

                                        商务部部∩长  钟山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7927日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 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卐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ζ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①,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ζ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々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5.2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5.1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 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

                第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十七条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ㄨ另行公布。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ω 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々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ζ 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ㄨ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々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ㄨ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〇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 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ω 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乘用车进口量∮等进行核查。

                第三々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ㄨ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①,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〇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三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々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1日至12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20133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5号公告)、201410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
                            5.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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